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64號
SLDM,112,易,764,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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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宇



許元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宇、許元鴻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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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