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宇
許元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宇、許元鴻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