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19號
SLDM,112,易,719,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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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峰


選任辯護人 張本立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
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義峰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業經 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8分宣判。茲因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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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