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611號
SLDM,112,審訴,611,202402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富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1096號、112年度偵字第1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鍾富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