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潘雪娥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被 告 李明松
德利交通有限公司
慶利交通有限通公司
睦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天助
被 告 鈺德交通有限公司
慶佑交通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馥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7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
第9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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