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被 告 陳依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依婕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上午10時27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北市士林區德 行西路由西往東直行,行駛至該路段與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 路6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汽車應依交通號誌之指示行 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 ,未待直行號誌燈亮,即貿然直行,適告訴人熊錫芳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北路6段由北往南行駛 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而受有右側後胸壁挫傷、右側踝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 左手挫傷、右側肩膀挫傷、左側髖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前開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熊錫芳告訴被告陳依婕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 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