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60號
SLDM,111,訴,360,202402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恩綺



黃瑞雅


陳素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高羅亘律師
王健安律師
被 告 王福嘉



張婧橞




劉美玲


王鼎立



呂季季



陳怡修


黃明貴


彭建昌


吳詩献


金木


林彬煌


柯炎輝



劉政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立寬律師
馬偉涵律師
被 告 蕭錫燦



林素惠


魏麗珍


林家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程國律師
被 告 傅憲臺



周萬海



陳世彬


周陳素月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賴燦國



許智鈞



朱慶瑜


鄭順銘


吳劍華



陳燕


韋碧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田恩綺王福嘉陳素卿張婧橞劉美玲王鼎立



呂季季陳怡修黃明貴彭建昌吳詩献、陳金木黃瑞雅林彬煌柯炎輝劉政信蕭錫燦林素惠魏麗珍林家韻傅憲臺周萬海陳世彬周陳素月賴燦國許智鈞朱慶瑜鄭順銘吳劍華陳燕萍、韋碧珠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田恩綺王福嘉陳素卿張婧橞劉美玲、王鼎 立、呂季季陳怡修黃明貴彭建昌吳詩献、陳金木黃瑞雅林彬煌柯炎輝劉政信蕭錫燦林素惠、魏麗 珍、林家韻傅憲臺周萬海陳世彬周陳素月賴燦國許智鈞朱慶瑜鄭順銘吳劍華陳燕萍、韋碧珠因違 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