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田恩綺 黃瑞雅 陳素卿共 同選任辯護人 高羅亘律師 王健安律師 被 告 王福嘉 張婧橞 劉美玲 王鼎立 呂季季 陳怡修 黃明貴 彭建昌 吳詩献 陳金木 林彬煌 柯炎輝 劉政信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郭立寬律師 馬偉涵律師被 告 蕭錫燦 林素惠 魏麗珍 林家韻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程國律師被 告 傅憲臺 周萬海 陳世彬 周陳素月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賴燦國 許智鈞 朱慶瑜 鄭順銘 吳劍華 陳燕萍 韋碧珠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田恩綺、王福嘉、陳素卿、張婧橞、劉美玲、王鼎立、呂季季、陳怡修、黃明貴、彭建昌、吳詩献、陳金木、黃瑞雅、林彬煌、柯炎輝、劉政信、蕭錫燦、林素惠、魏麗珍、林家韻、傅憲臺、周萬海、陳世彬、周陳素月、賴燦國、許智鈞、朱慶瑜、鄭順銘、吳劍華、陳燕萍、韋碧珠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田恩綺、王福嘉、陳素卿、張婧橞、劉美玲、王鼎 立、呂季季、陳怡修、黃明貴、彭建昌、吳詩献、陳金木、 黃瑞雅、林彬煌、柯炎輝、劉政信、蕭錫燦、林素惠、魏麗 珍、林家韻、傅憲臺、周萬海、陳世彬、周陳素月、賴燦國 、許智鈞、朱慶瑜、鄭順銘、吳劍華、陳燕萍、韋碧珠因違 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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