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輔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金枝
相 對 人 許建忠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7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1行有如本裁定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