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2號
KLDV,113,補,82,2024020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簡伯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佰年通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4,40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頁


參考資料
佰年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