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藍翊維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 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 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 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不動產 、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陳報現在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 載)。
二、聲請人及受撫養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來源及金額,並 提出收入之證明。薪資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 受僱單位、給付金額)並提出證明。
三、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 及受撫養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 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 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 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
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 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四、配偶懷孕之證明。
五、聲請人曾經前置協商成立,其履行情形如何?毀諾之原因為 何?協商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有何變化?如主張係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履行困難,應提出相關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