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3年度,149號
KLDV,113,基簡,149,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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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49號
原 告 郭雅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宏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會款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該裁定後之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該裁 定已於同月26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 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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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