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秦志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萬4,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