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433號
KSDV,94,除,1433,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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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愷頓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簡金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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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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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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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愷頓藥品股份│中國農民銀│00000000000 │53,600元 │94年2月28日 │FAZ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岡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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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愷頓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