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170號
KLDV,113,基小,170,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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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莫忠俊
呂立棋
被 告 許姵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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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