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663號
KLDV,113,司執,4663,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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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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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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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殿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 等財產資料,惟債務人林殿傑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0 巷0弄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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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