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智敏
債 務 人 陳蕎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零玖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