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05號
KLDV,113,司促,1005,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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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聖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聖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4日止累計68,525元未給付,
其中65,076元為消費款;2,24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22元 黃聖揮 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754元 黃聖揮 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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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