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12年度,1號
KLDV,112,重國,1,202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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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李金德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真因本院民國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7,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1,59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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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