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2年度,942號
KLDV,112,基簡,942,2024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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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942號
抗 告 人 林沐樺


相 對 人 林世國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
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惟抗告人係對於
裁定不服,應係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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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