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2年度,1026號
KLDV,112,基簡,1026,2024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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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宋全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璦琤因112年度基簡字第1026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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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