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蔡慧潔(已歿)
蔡緯國
陳素燕
陳鳳暘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陳素雯
陳素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蔡慧
潔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死亡,兩造應承受訴訟,因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5
時00分在家事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