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864號
參與分配債
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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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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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參與分配債權人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曾映華(被繼承人曾廣平之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參與分配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22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