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2號
KLDM,113,聲保,12,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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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琮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琮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琮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 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2月2日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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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