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7號
KLDM,113,易,7,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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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念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念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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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