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13年度,12號
KLDM,113,基簡附民,12,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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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江曉雯

被 告 林再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基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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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