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金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1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童金隆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童金隆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凌晨0時5 分許,無故開啟廖東梅位於基隆市○○區○○街0巷00號1樓住處 之大門,擅自進入廖東梅之住處。嗣經廖東梅報警,因而查 悉上情。案經廖東梅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認定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於警詢中自承:該鐵門很爛,雖然有上鎖,但用手推就 可以打開,後來廖東梅叫警察來,警察請伊離開,伊就離開 等語(見偵字卷第10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廖東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偵字卷第13- 14、第55頁)。
㈢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4張(見偵字卷第17-2 3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爰審酌被告未經同意即侵入 他人住宅,影響他人居家安全,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 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程度; 暨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家境小康、職業 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李承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