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85號
KLDM,112,訴,385,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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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廷叡



指定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6428號、第7280號、第10347號、第1184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廷叡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6、3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0、24、34、4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蕭廷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均 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販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及地點,將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摻有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以如附表一所示 金額,分別販賣予賴宏龍蕭暐倫張竣偉,並收取附表一 所示之價金,而完成交易。嗣經基隆市警察局分別於112年6 月7日、112年7月14日、112年10月3日,在其位於基隆市○○ 區○○路000巷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本案 公訴人、被告蕭廷叡及其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認 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 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 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屬同條項款附表所載之相類製品 ,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之相關函釋,二者雖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 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但使用劑量及致死劑 量,仍屬有別,且目前國內發現者似都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鹽 酸鹽,則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性有差別之第二級 毒品。雖本案被告及證人於偵審過程迭將「甲基安非他命」 稱為「安非他命」,惟此僅係一般口語習用之稱呼,現時國 內施用毒品者施用之安非他命類藥物,實以「甲基安非他命 」為常,鮮有為「安非他命」者,可認本案被告及證人所稱 之「安非他命」乃「甲基安非他命」,先予敘明。參、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訊問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宏龍蕭暐倫張竣偉 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12年度偵字第118 42號卷第177-189、199-205、213-220、221-235頁,112年 度偵字第6428號卷第293-298、409-414、421-455、483-488 、555-558頁),並有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截圖、基隆 二信合作社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112年10月26日、112 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參(見112年度偵字 第11842號卷第43-122、137-172、175、281-285、289-299 頁,112年度偵字第6428號卷第25-29、133-136、215-281、 327-353、463-481頁),復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既已供承其歷 次販賣行為均有賺取價差(見本院卷第71-87頁),足認被 告係基於營利意思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其主觀上顯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3、5、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1、4、 8、10-2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6、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其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分別為其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7所為,分別以一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 及第三級毒品予賴宏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又其上開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及15次販賣第三 級毒品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犯行,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事項),予以全盤 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 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 賣毒品所設之法定刑度,均遠較其它犯罪為重,然同為販賣 毒品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 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 通有無之有償交付,是其態樣顯非可一概而論,即其販賣行 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非可等量齊觀,故倘依其情狀處 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 ,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 ,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可參)。本案被告各次 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均尚微,獲利不高,所為核 屬小額交易,是被告應屬毒品交易之下游,惡性及對於社會 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顯然遠不如大量走私進口或長 期、大量販賣毒品營生之「大盤」、「中盤」毒梟,是縱經 前述偵審自白減輕其刑後對被告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 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大量販毒之惡行區別,在客觀上應足以



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現象,而顯有堪可 憫恕之情狀,爰就被告各次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均 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遞予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戕害人 類身心健康之物,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 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不 良風氣,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惟慮其犯後坦承犯 行,且其販賣毒品之獲利甚微,兼衡其販賣毒品之價量,及 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又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 、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次販毒所得,均已收取,業經認 定如前,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 6萬5,800元,經被告供承:都是我所有的錢,裡面也包含我 販毒的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71-87、319-342、423-44 8頁),且金錢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 之實體價值,金錢混同後,相同之金額即具相同之價值,復 考量刑法沒收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意旨, 應認上開扣案現金即為本案犯罪所得一部分,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計算式:總價金9萬2,500元-扣案現金6萬5,800元=2萬6,700 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㈡、販賣所餘毒品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6、30所示之物,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鑑定結果詳如 附表二所示),並經被告供承係其為本案販賣犯行所餘(見 本院卷第71-87、319-342、423-448頁),併同難以完全析 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從沒收。 ⒉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 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 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 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



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 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 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 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販賣第三級毒品者,既 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 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 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 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本案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 ,並經被告供承係其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餘(見本 院卷第71-87、319-342、423-448頁),揆諸前揭說明,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34之第三級毒品,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係不受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核屬違禁物無疑,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㈢、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扣案附表二編號7、20、24、45所示之物,經被告供承為其 所有、供其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不予沒收部分:
  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27-29、31-33、35-37、39所示之 物,雖經送鑑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 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惟經被告供承另案施用犯行所 餘、與本案販賣犯行無關(見本院卷第71-87、319-342、42 3-448頁),經公訴檢察官表明將另行偵辦其涉犯施用、持 有毒品之犯行,故該等扣案物在日後之偵查或審判中,仍有 作為被告刑事犯罪證據之可能,而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不 得在未經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終結前,遽於本案宣告沒收 或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 犯罪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 交易金額(新臺幣) 主 文 1 賴宏龍 111年10月12日凌晨0時35分前之不詳時間 賴宏龍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 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三級毒品咖啡包(下稱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 3,0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 112年4月9日晚間6時15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2,0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3 112年4月30日凌晨0時17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2,0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4 112年6月2日凌晨0時33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 5,5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5 112年6月7日凌晨3時45分許Line通話後之某時 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 5,0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6 112年6月13日凌晨0時16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⑴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 ⑵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 4,5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7 112年7月1日中午12時29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⑴甲基安非他命4公克 ⑵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 12,0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8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9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三級毒品咖啡包10餘包 3,6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9 112年10月2日凌晨4時41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甲基安非他命4公克 6,5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10 蕭暐倫 112年6月4日某時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前(統一超商深瑞門市) 三級毒品咖啡包3包(黑底小惡魔圖樣) 1,5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 112年8月13日晚間10時3分許微信通話後 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 5,0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2 112年8月16日凌晨2時4分許微信通話後 基隆市○○區○○○路000○00號前 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 11,6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3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微信通話後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前(統一超商深瑞門市) 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 5,2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4 112年8月24日上午10時17分許微信通話後 基隆市○○區○○○路000○0號前 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 5,2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5 112年8月27日晚間10時13分許微信通話後 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 5,8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6 112年8月30日晚間11時21分許 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黑底紫色閃電圖樣) 5,2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7 112年9月5日晚間9時48分許 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黑底紫色閃電圖樣) 5,2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8 112年9月26日某時許 基隆市○○區○○○路000○00號前 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 2,8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9 張竣偉 112年6月6日晚間9時22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騎樓 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3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0 112年9月28日晚間9時44分許 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3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1 112年9月29日晚間11時34分許 基隆市中正區觀海街(山海觀社區內) 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300元 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總價金 92,500元                 
附表二 扣案物品(現金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1至1-1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6號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約0.187、0、0.152、0.18、0.183、0.72、0.536、0.73、0.729、0.06、0.169公克 ⑶被告所有、販賣本案第二級毒品所餘 2 綠色圓形藥錠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1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7號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硝西泮、硝甲西泮等成分,驗餘淨重約0.852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3 橘色粉末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5號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依替唑侖、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約1.613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4 橘色圓形藥錠2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2、2-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5號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共約2.636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5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6 遠端監控(監視器)3組 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2) 7 夾鏈袋1批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3) ⑵被告所有、本案販賣毒品所用 8 電子磅秤3台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6、2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4)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9 K盤(含刮片)2組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7、2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5)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10 玻璃球2顆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8、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6)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11 不銹鋼研磨缽1組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9、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7)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12 湯匙2支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0、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8)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13 塑膠碗1只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9)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14 陶瓷研磨棒1支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0)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15 美樂蒂餐盤1個 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1) 16 包裝袋1批 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2) 17 鐵盤1只 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3) 18 果汁粉2罐 ⑴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6、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4)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未檢出含有法定毒品成分 19 百香果香粉5瓶 ⑴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7、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5)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未檢出含有法定毒品成分 20 iPhone11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8、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6) ⑵被告所有、本案販賣毒品所用 21 iPhone8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9、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7) 22 iPhone14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黃翊鈴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0、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8) 23 離子夾1支 黃翊鈴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9) 24 夾鏈袋1批 ⑴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20) ⑵被告所有、本案販賣毒品所用 25 藍色夾鏈包1個 被告所有、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19號編號1) 26 甲基安非他命6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1至3-3、7、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4號編號1至3)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約7.977、0.622、0.717、0.72、0.298、0.157公克 ⑶被告所有、販賣本案第二級毒品所餘 27 綠色圓形藥錠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3號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約0.223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28 愷他命2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被告所有、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6-1、6-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2號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約0.369、0.733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29 庫伯力克熊超人造型紅黃底造型包(內含紫色黃色粉末,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5包 ⑴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1號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約1.025、0.964、0.65、0.999、0.809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30 甲基安非他命7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3號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約6.667公克 ⑶被告所有、販賣本案第二級毒品所餘 31 愷他命3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約2.626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32 愷他命2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2)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約40.305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33 CRITICAL HIT小熊黑底造型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6包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3號編號2)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毛重約19.507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34 SPIDER-MAN黑底造型包(內含黃色粉末,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3包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3)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毛重約14.668公克 ⑶被告所有、販賣本案第三級毒品所餘 35 橘色橢圓形藥錠2包(共6顆,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4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硝甲西泮、及4-溴-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成分,驗餘總毛重約4.241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36 綠色圓形藥錠11包(共22顆,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6、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5)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硝甲西泮及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驗餘總毛重約25.112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37 米白色粉末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7、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3號編號3)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及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毛重約11.473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38 白色結晶1包 ⑴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8、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1)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未檢出含有法定毒品成分 39 橘色破碎藥錠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9、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6)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硝甲西泮及4-溴-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成分,驗餘總毛重約0.38公克 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 40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0、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2)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41 電子磅秤1個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3) 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 42 基隆二信帳號00000000000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王香蘭,含金融卡1張) 被告母親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4) 43 現金6萬5,800元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3-1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5號編號1) ⑵被告所有、內含本案犯罪所得 44 偽鈔1,000元(千元鈔1張) ⑴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3-14、贓證物品保管單113年度保字第52號編號1) 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日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假鈔鑑定書 45 iPhone 11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5) ⑵被告所有、本案販賣毒品所用 46 OPPO A74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6、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6) 47 SAMSUNG平板電腦(GALAXY TAB A7 LITE)1台 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7、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7) 48 iPhone 14手機1支(含sim 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黃翊鈴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8、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第972號編號8) 49 監視器1組(2台) 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9、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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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