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債 務 人 黃艶枝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賴良茜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莊啟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愛華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莊政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慕勤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
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債務人黃艷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黃艶枝」。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債務人 黃艷枝」之記載,均係「債務人黃艶枝」之誤載,應予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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