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8號
CYDV,113,補,78,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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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謀
被 告 吳采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
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
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
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及利息請求權對原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不
得執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本票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
息債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
起訴前1日之利息核定之。而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合計為新台幣
(下同)180萬元,依系爭本票裁定核准系爭本票得為強制執行
之利息起算日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自民國110年8月18日起至113
年2月14日止之利息,共計為269,52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9,5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一: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0年8月18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8月18日 WG0000000 002 110年8月18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8月18日 WG0000000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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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