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7號
CYDV,113,補,77,2024021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黃瑞珍


被 告 郭顏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
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