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0號
CYDV,113,消債更,30,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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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呂盈震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部分:
(一)聲請人尚有積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漏 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且所陳報之債權數額,均與各債權人 於調解時陳報狀所載、最大債權銀行於調解時所提出之調解 債權明細表(調解卷第103頁)不符(數額均高於陳報數額 ),請查明並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二)請重新核算,以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總額11,537,303 元,若加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依最大債 權銀行於調解時所提出之調解債權明細表所載對外債權總和 為475,678元)後,本金加計利息部分是否已逾越1200萬元 。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人(已加計新光銀 行)×10份×43元-1,00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 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 予聲請人。
三、勞保、國稅資料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子女)與「配偶」 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 陳報之。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 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0、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 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收入為30,000元或35 ,000元,並請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收入入帳資料(存摺、 薪資單或薪資袋等)。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所從事之工作為何?所得為何?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子女),目前有無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 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 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子女)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2 月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 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月3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 權人之權利;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 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倘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 時間、相對人、履行期間與契約內容)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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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