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0號
CYDV,113,消債更,10,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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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范子葶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張巧妍律師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永利當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范子葶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玉山銀行存款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彰化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253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 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 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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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