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2號
CYDV,113,司繼,1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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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許洋頊律師即林明寬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林明寬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000元。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294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明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林明寬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清查遺產、債權人聲報債權等, 並承受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訴訟。查本件被繼承人並無親屬 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其管理報酬應由鈞院核定。因本件 涉訟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4號之民事案件 業已判決並確定在案,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 之費用等語,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遺產清冊、民事簡易判決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關係人吳鈴瑞所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明 寬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47號民事 卷宗,堪予認定,執此,聲請人聲請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 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 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 事務外,已承受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訴訟並經判決確定在案 ,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 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 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5,000元,應屬適當。又聲 請人所支出之相關管理費用共計1,294元,有相關繳費收據 影本在卷可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 用,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部分,均先由利害關係人 吳鈴瑞所墊付金額中支付受償。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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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