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他字,113年度,13號
CYDV,113,他,13,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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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他字第13號
原 告 劉坤泉
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
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96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 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 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另 按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 。該 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訴字第2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95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983元,暫免繳納之裁判 費為3,967元(計算式:5,950元×2/3=3,96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67 元,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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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