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蔡月秋
相 對 人 蔡閎茗
關 係 人 蔡保雄
蔡黃秀菊
蔡杏如
蔡靜霞
蔡春玫
蔡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蔡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月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