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劉佳茹 (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返還裁判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11月30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繳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 年1 月3 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 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於113 年1 月20 日送達,並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 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