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號
CYDM,113,附民,3,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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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余忍
被 告 張宜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7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1號,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漲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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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