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3年度,6號
CYDM,113,金訴緝,6,202402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煜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5055號、110年度偵字第6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煜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煜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