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3年度,3號
CYDM,113,金訴緝,3,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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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傑



林尤盛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駁偵
字第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聖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之刑。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32至33、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2至33、50所示之刑。
未扣案張聖傑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壹拾壹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張聖傑於民國106年11月起至000年0月間、甲○○於000年00月 間,與張凱勝、崔家修、曾明堯、黃文勳、許維成、楊凱智賴哲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為賴冠宇)、謝宜珊、李 冠毅、蕭宏洋洪茗遠梁正昇林柏帆(張凱勝、崔家修 、曾明堯、黃文勳、許維成、楊凱智賴哲宇、謝宜珊、李 冠毅、蕭宏洋洪茗遠梁正昇林柏帆均另經判決)、陳 易群(通緝中)、吳盛寅(通緝中)、施冠宇(通緝中)、 余○○蕭○○、少年范○泰(真實姓名詳卷)、吳○○、真實姓 名不詳,微信通訊軟體(下稱微信)暱稱「強哥」(下稱「 強哥」)之大陸地區男子,及其餘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均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 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張聖傑、甲○○所涉參與犯罪組織 或指揮、招募犯罪組織成員部分,均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 ,其等於集團內之分工方式如下:
㈠「強哥」:組織發起人,招攬張聖傑加入詐欺集團,並請張 聖傑於臺灣招募成員。
㈡張聖傑(微信暱稱「王寶強」):依「強哥」指示招攬成員 加入集團,與堂姪張凱勝一同擔任在臺灣負責收集人頭帳戶



、提領贓款之首腦,以通訊軟體「微信」依層級、分工建立 多個群組為聯繫工具,並依強哥指示直接或間接管理、指揮 在臺灣之集團成員,並直接招募其中部分成員再由其等招募 之成員再招募其他成員。
㈢張凱勝(微信暱稱「常山趙子龍」、「劉翔」):與堂叔張 聖傑一同擔任在臺灣負責提領贓款之首腦,以通訊軟體「微 信」依層級、分工建立多個群組為聯繫工具,依強哥指示後 ,直接或間接管理、指揮在臺灣之集團成員,並直接招募其 中部分成員再由其等招募之成員再招募其他成員,及分配發 放各收簿手、各提款車手及自己與張聖傑、崔家修應得之報 酬、統籌記錄作帳、與曾明堯、「強哥」對帳。 ㈣崔家修(微信暱稱「佛心」、「愛新覺羅」):擔任送水, 負責收取收水自車手處所取得之提領贓款,發放車手薪資、 收取內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核對帳目、提示車手注意 查緝,扣除報酬後轉交張凱勝、張聖傑;之後接替黃文勳兼 做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收取車手提領之 贓款後交給送水;及擔任查看、監督車手提領狀況。 ㈤曾明堯(微信暱稱「堯」):負責仲介他人加入擔任車手, 因而介紹謝宜珊、李冠毅加入擔任車手,由曾明堯記錄謝宜 珊、李冠毅每日提款金額,以與張凱勝對帳,如車手有出錯 情形,則由其代為向集團成員斡旋。
㈥黃文勳(微信暱稱「國王」):擔任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 戶金融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送水。 ㈦許維成(微信暱稱「蝦子」):擔任收水,聽從陳易群指示 ,與陳易群一同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及收取車 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送水。
㈧楊凱智(微信暱稱「七星很多條」):擔任收簿手,收取他 人寄送內含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交給收水,另於 106年11月底擔任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 與陳易群一同負責交付提款卡予車手及收取贓款後交給送水 。
賴哲宇(微信暱稱「吳克群」)、謝宜珊(微信暱稱「珊珊 」)、李冠毅(微信暱稱「小李」、「猴子」)、吳○○、蕭 宏洋(「微信」暱稱:「萬」)、洪茗遠梁正昇(「微信 」暱稱:「HANK」)、戴世榤、少年范○泰:擔任車手,負 責持金融卡分赴各地,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該集團其他成員 詐騙民眾所得之贓款。
林柏帆(微信暱稱「小巾」):藉任職汽車租賃公司職務之 便,提供車輛與集團成員使用;引介余○○蕭○○加入詐欺集 團,招募收取他人寄送內含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包裹之收



簿手,收取收簿手所取得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並由蕭 ○○負責與宅配業者聯繫、指示收簿手向宅配業者領取包裹、 拆包裹、上傳包裹數量至群組內,再由收簿手交付存摺、金 融卡予特定之人,定期與余○○對帳;引介陳易群崔家修加 入詐欺集團。
甲○○:出面租賃車輛後,駕駛租賃車輛搭載吳○○一同前往與 賴哲宇、黃文勳等人會合,由吳○○賴哲宇出面提領款項, 以及將車輛交給吳○○,由吳○○偕同黃文勳等人一同前往指定 地點後,由吳○○負責提領款項。
陳易群(微信暱稱「馮迪索」、「綜藝天王吳宗憲」):擔 任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提領 之贓款後交給送水;之後接替崔家修擔任送水,負責收取收 水自車手處所取得之提領贓款,再將之分別送交張聖傑及其 他身分不詳之其他集團成員。
吳盛寅(微信暱稱「豬哥」):負責仲介他人加入擔任車手 ,而介紹賴哲宇范○泰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施冠宇(微信暱稱「徐太宇」):介紹洪茗遠蕭宏洋加入 集團,擔任收水,負責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及收取 車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送水。
余○○:引介吳○○、楊凱智等人給林柏帆擔任收簿手,收簿手 向余○○陳報領取之包裹數量及轉送地點,由余○○指示女友陳 ○○記錄後,定期與林柏帆對帳。
蕭○○:擔任收簿手及負責拆封收簿手領回之包裹,再將包裹 內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拍照上傳至微信之收包裹、取包 裹群組供「強哥」、張凱勝確認,蕭○○同時將所收取包裹之 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或陳○○,由陳○○記載在筆記本上, 供余○○林柏帆對帳及發放薪水時使用。
吳○○:擔任收簿手,收取他人寄送內含金融帳戶存摺、金融 卡之包裹後交給收水。
二、張聖傑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49、甲○○就如附表三編號32至33 、50部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與如附表三「共犯 」欄內自己以外之人,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以上開負責之方式進行分工,由如附表二所示領 取包裹之人前往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交給詐欺 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共同詐 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收水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 車手,由車手將款項提領出來,交給收水轉交送水再交給張 聖傑、張凱勝等人交給「強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三、案經丙○○、吳○○、陳○○、陳○○、童李○○、黃○○、湯○○、李○○



、莊○○、陳○○、王○○、許○○、黃○○、古○○、高○○、王○○、李 ○○、林○○、胡○○王○○謝○○、宋○○、游○○胡○○、蘇○○、 陳○○、黃○○、吳○○蔡○○、宋邱○○、陳○○、蔡○○、乙○○、丁 ○○、許○○、張○○、吳○○張○李○○阮○○、林○○、葛○○、 張○○、楊○○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嘉義縣警察 局竹崎分局報告,暨陳○○、許○○、許○○、黃○○、林○○、朱○○ 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張聖傑就起訴書附表一、二、三、五所示之部分犯行, 因有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情形,業經本院另為判決不受理或 免訴在案(見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卷,下稱金訴118號卷 ,卷六第5-96頁),故就此部分,均不在本次審理範圍內。二、被告張聖傑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被害人為告訴人蔡○○) ,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部分,業經檢察官撤 回起訴,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蒞字第4303 號、112年度聲撤字第14號撤回起訴書1份附卷足參(見112 年度聲撤字第14號卷第1-4頁),故此部分不在本次審理範 圍內。
三、本件係經被告張聖傑、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 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貳、實體部分:
一、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張聖傑、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 白(見嘉竹警偵字第1080005685號卷,下稱警685號卷,第1 37-142頁;107年度他字第394號卷,下稱他394號卷,卷二 第235-237、241-242、244頁;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卷, 下稱金訴緝1號卷,第159、175、239-241頁)。 ㈡其餘人證部分:
⒈共犯之證述:
⑴證人張凱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刑偵八(五)字第107370751 2號卷卷一,下稱警512號卷卷一,第1-10頁;警685號卷第1 31-136頁;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卷,下稱少連偵58號卷 ,第141-142頁)。
⑵證人崔家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一第19-3 2頁;警685號卷第20-27、28-30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3背-



134、141-142頁)。
⑶證人曾明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一第40-4 6頁;少連偵58號卷第148-150頁)。 ⑷證人黃文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見警512號卷卷一第78 -101頁;警685號卷第40-46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4頁)。 ⑸證人許維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一第125- 138、148-150頁;他394號卷卷二第150頁;警685號第53-64 頁)。
⑹證人楊凱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97-1 02、148-149、225-226、234頁、警512號卷卷一第186-188 頁、警685號卷第2-14頁)。
⑺證人賴哲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169-196、2 49頁;警685號卷第191-200頁;他394號卷卷二第69-71、75 -77、92-93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4背頁;109年度駁偵字第 1號卷卷二,下稱駁偵1號卷卷二,第27-31頁)。 ⑻證人謝宜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一第74-8 2、160-161頁;警685號卷第184-190頁;他394號卷卷二第1 52-153、161-164、173頁;109年度駁偵字第1號卷卷一,下 稱駁偵1號卷卷一,第21-25頁)。
⑼證人李冠毅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685號卷第174-183 頁;刑偵八(五)字第1073707512號卷卷三,下稱警512號 卷卷三,第429-443頁;刑偵八(五)字第1073707512號卷 卷二,下稱警512號卷卷二,第445-449頁;他394號卷卷二 第176-179、188-190、202-203頁;駁偵1號卷卷二第115-11 9頁)。
⑽證人蕭宏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第573- 580頁)。
⑾證人洪茗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第601- 609頁;警685號卷第164-168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5頁;駁 偵1號卷卷二第75-77頁)。
⑿證人梁正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7年度偵字第9773號 卷,下稱偵9773號卷,第3-7頁;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24- 634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5頁;駁偵1號卷卷二第53-55頁) 。
⒀證人林柏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85號卷第149-155頁)。 ⒁證人陳易群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一第53-6 9頁;少連偵58號卷第171-172頁;警667號卷第26-35頁)。 ⒂證人施冠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39-4 5、55頁;警512號卷卷二第216-221頁;警685號卷第121-12 7頁)。




⒃證人洪茗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第601- 609頁;警685號卷第164-168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5頁;駁 偵1號卷卷二第75-77頁)。
⒄證人吳盛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67號卷第7-16頁)。 ⒅證人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二第1-6、3 4頁;警685號卷第100-105頁;駁偵1號卷卷二第99-101頁) 。
⒆證人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4 8-654頁;少連偵58號卷第181-182頁;警667號卷第17-25頁 )。
⒇證人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6 3-669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6、158-159頁;警685號卷第10 9-115頁)。
證人即少年范○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394號卷卷二 第205-206、211-216、222頁;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49-75 1頁;警685號卷第70-76、78-82頁)。 證人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85號卷第157-162頁)。 ⒉關係人之證述:
⑴證人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7 8-683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5背-136頁;警685號卷第143-1 48頁)。
⑵證人張○○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9 3-696頁;少連偵58號卷第136背、159頁;警685號卷第135- 137頁)。
⑶證人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85號卷第89-96頁)。 ⑷證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667號卷第2-6頁)。 ⑸證人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少連偵58號卷第117-119 頁;他394號卷卷二第247頁;警667號卷第36-43頁)。 ⒊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785-787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790-791頁)。
⑶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793-795頁)。
⑷證人即告訴人童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 第800-802頁)。
⑸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804-806頁)。
⑹證人即告訴人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823-825頁)。
⑺證人即告訴人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823-825頁)。
⑻證人即告訴人於莊○○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842-843頁)。
⑼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850-852頁)。
⑽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853-855頁)。
⑾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864-866頁)
⑿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887-889頁)。
⒀證人即告訴人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937-939頁)。
⒁證人即告訴人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941-943頁)。
⒂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952-953頁)。
⒃證人即告訴人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976-978頁)。
⒄證人即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984-985頁)。
⒅證人即告訴人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988-990頁)。
⒆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⒇證人即告訴人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947-949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宋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 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756-758頁)。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761-762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 000-0000頁)。
證人即被害人李○○之妹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 三第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10-12頁 )。
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13-14頁 )。
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16-18頁 )。
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19-20頁 )。
證人即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22-23頁 )。
證人即告訴人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773號卷第26-27頁 )。
證人即告訴人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 0000-0000頁)。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 775-776頁)。
㈢其餘書證、照片等
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512號卷卷一第11-18、47-52、71 -77、102-107、166-176、181-185、189-190、33-39、139- 144、152-153、204-212頁;警512號卷卷二第222-225、260 -264、327-330、338-341、361-363頁;警512號卷卷三第53 8-541、404-407、420-423、450-454、497-498、516-520、 569-572、581-591、610-616頁;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635- 641、656-662、670-677、685-692、715-718、753-755頁; 警667號卷第44-45頁;警685號卷第15-19、32-39、65-69、 83-88、98-99、106-108、116-120、128-130頁)。  ⒉告訴人、被害人報案資料:
 ⑴告訴人吳○○:被害報告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88-789頁)。  ⑵告訴人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512號卷 卷二之一第792頁)。
 ⑶告訴人陳○○: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2張、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12號卷卷二之 一第796-799頁)。
 ⑷告訴人童李○○:渣打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512號卷卷二之一 第803頁)。
 ⑸告訴人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見警512號卷 卷二之一第807-808、810-811頁)。 ⑹告訴人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見警512號卷卷二之 一第816、819、822頁)。
 ⑺告訴人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李○○,大武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印(見警512號卷卷 二之一第826-832頁)。
 ⑻告訴人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 512號卷卷二之一第845-846頁)。
 ⑼告訴人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陳報單、嘉 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 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嘉 義縣政府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款人收執聯(見警685號卷第357-359 、364、366、369-370、372頁)。 ⑽告訴人許○○: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新 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 市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 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AT M交易明細(見警685號卷第393-395、399-402頁)。 ⑾告訴人黃○○: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 ATM交易明細(見警685號卷第431、435-437、440-441、444 頁)。
 ⑿告訴人古○○:中國信託、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5 12號卷卷二之二第940頁)。
 ⒀告訴人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44- 946頁)。
 ⒁告訴人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 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 2號卷卷二之二第954頁)。
 ⒂告訴人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台新銀行AT M交易明細3張(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79、981-983頁) 。




 ⒃告訴人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51 2號卷卷二之二第986-987頁)。
 ⒄告訴人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代收入傳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91、994頁)。 ⒅告訴人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他394號卷卷一 第142背-144頁)。
 ⒆告訴人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 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⒇告訴人游○○: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 行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內湖派岀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告訴人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桃米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 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告訴人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他394號卷卷一第1 9-20、22-23頁)。
 告訴人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1094、1098、1 101頁)。
 告訴人黃○○: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950-951頁 )。
 告訴人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告訴人蔡○○: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1116、0000-00 00頁)。




 告訴人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賢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 2號卷卷二之一第0000-0000頁)。
 告訴人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陳○○與詐欺集團成員往 來之訊息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 512號卷卷二之一第0000-0000頁)。 告訴人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收執聯(見 警512號卷卷二之一第759-760頁)。 告訴人丁○○: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警512號卷卷二 之一第763頁)。
 告訴人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8張、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 二第0000-0000、0000-0000頁)。  告訴人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 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告訴人吳○○: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二第 1205頁)。
 告訴人張○: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 2號卷卷二之二第0000-0000頁)。
 證人李○○: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封 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
 告訴人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9773號卷第28頁) 。
 告訴人許○○: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9773號卷第29頁) 。
 告訴人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 (見偵9773號卷第30頁)。
 告訴人黃○○: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見偵9773號卷第31頁) 。
 告訴人林○○: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偵9773號卷第32 頁)。
 告訴人朱○○: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見偵9773號卷第33頁) 。




 告訴人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富 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 000-0000頁)。
 告訴人林○○: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 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告訴人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桃圚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 0-0000頁)。
 告訴人張○○: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中國 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0000-0000頁 )。
 告訴人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512號卷卷二之三第 1246頁)。
 告訴人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査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警512號 卷卷二之一第777、780、783-784頁)。 ⒊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
 ⑴證人賴哲宇提領之自動櫃員機翻拍照片(見警512號卷卷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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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