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13年度,20號
CYDM,113,交簡上,20,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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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弘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
院嘉義簡易庭109年度嘉交簡字第457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59號、109
年度偵字第11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 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 定有明文。
二、被告沈弘智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裁 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惟被告已於113年2月24日死亡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前開 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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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