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10號
CYDM,112,聲,910,202402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郭政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執更十字第842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該條所定之聲明異議,旨在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 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自應以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仍存在為 前提,倘該指揮執行業經撤銷或註銷,而失其效力,即無以 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 字第1697號裁定參照)。是以倘該執行指揮業經註銷而失其 效力時,即欠缺繼續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必要,應駁回其聲 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55號裁定參照)。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政育(下稱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竊 盜等案件,①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確定(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助明字 第976號指揮執行,刑期起迄期間:民國112年4月25日至113 年7月24日);②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2罪)、1年1月,應執行1年5月確定(前經嘉 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十字第2706號指揮執行,刑期 起迄期間:113年7月25日至114年12月24日);③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確定,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年4月確定,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3月確定。前述3案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 字第3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前經嘉義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更助十字第35號指揮執行,經折抵刑 期85日後,刑期起迄期間:114年12月25日至117年3月31日



);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助十字第668號之1指 揮執行,刑期起迄期間:117年4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⑤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 助十字第693號之1指揮執行,刑期起迄期間:118年10月1日 至119年11月30日);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 第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執助十字第86號之1指揮執行,刑期起迄期間: 119年12月1日至120年5月31日);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 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執助十字第569號之1指揮執行,刑期起迄期間:120 年6月1日至121年11月30日);⑧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 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助十字第8號之1指揮執行 ,刑期起迄期間:121年12月1日至123年1月31日);⑨經本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十字第1083號指揮執行 ,刑期起迄期間:123年4月27日至124年7月26日)。上開① 至⑨所示之案件,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復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執 更十字第842號指揮執行,刑期起迄期間:113年7月25日至1 17年10月30日,並加註「改依本件定刑後之刑期,接臺中地 檢110執助明976號指揮書之後接續執行」等語,此有本院以 112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上開各案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嘉義地檢署 112年度執更字第842號執行案卷核閱屬實。 ㈡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嗣針對聲明異議人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4 年6月,於113年2月7日換發112年度執更十字第842號之1執 行指揮書予以執行,並註銷包含「嘉義地檢署112年執更十 字第842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執助明字第976號」在內 之多份執行指揮書等情,亦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執更 十字第842號之1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按。嘉義地檢署112 年執更十字第842號執行指揮書既經註銷,檢察官之執行指 揮即失其效力,而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 從而,本件受刑人對於嘉義地檢署112年執更十字第842號執 行指揮書向本院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