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983號
CYDM,112,易,983,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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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2號
112年度易字第9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雄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謝長霖


指定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140號、第8927號、第901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
度蒞追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俊雄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長霖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押如附表三編號一、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押如附表三編號二至四、八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押之曾俊雄犯罪所得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曾俊雄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與羅語婕蕭美芳楊豐澄,並受領如附表一所示之價金。二、曾俊雄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1月、2月間某日,在嘉義市東區保健街某處,以 不詳之對價,向名籍不詳、綽號「阿猴」之成年人,購買含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招財進寶」咖啡包72包(純質淨 重11.16公克)與「瑪莎拉蒂」咖啡包33包(純質淨重5.00 公克)(即附表三編號8至9)而持有之。曾俊雄另基於持有 第二級毒品毒品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嘉義市東區 保健街某處,以不詳之對價,向名籍不詳、綽號「阿猴」之 成年人,購買含大麻成分之煙草1包(即附表三編號1)而持 有之。  
三、曾俊雄謝長霖李志原及名籍不詳、綽號「胡椒」之成年



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12 年4月25日1時至3時許,由李志原駕駛謝長霖持有之車號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曾俊雄謝長霖、「胡椒」至臺 南市○○區○○○街000○0號2樓205室,曾俊雄向名籍不詳、綽號 「逆境中成長」之成年人,以新臺幣(下同)125,000元之 對價,取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即附表三編號5至7)及愷他 命3包(即附表三編號2至4),再由李志原於同日4時30分許 ,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搭載曾俊雄謝長霖、「胡椒」, 將上揭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搬運返回嘉義市○區○○○路000 號10樓2曾俊雄居所,而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李志原 、「胡椒」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另 案偵查、審判中)。
四、嗣於112年4月26日14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御 花園汽車旅館」,經曾俊雄出於自願性同意,警察搜索扣押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五、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爭執,不予說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曾俊雄謝長霖於偵查、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期日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志原羅語婕、蕭 美芳、楊豐澄於偵查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對話紀錄、手繪 圖、街景圖、「存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牌照號碼:BDB-7601、AJZ-0979」、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本院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拉曼光譜儀檢測初篩報告、 採尿同意書、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正修科技大學 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住宿登記表、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2年5月31日刑鑑字第1120072605號 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 0400588、112年5月18日0000000000號鑑驗書、照片、如附 表三所示之扣押物存卷可佐,足認被告曾俊雄謝長霖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曾俊雄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共同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被告謝長霖共同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至於,被告謝長霖之辯護人蘇慶良律師為被告謝長霖權益辯 護稱:被告謝長霖無運輸毒品之犯意一節。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稱「運輸」,概念上應如何予以闡釋,固非無爭議; 而運輸毒品,按照舊刑法之立法例,原限於「自外國販運」



或「自外國輸入及輸出於外國」而言,嗣後為防止煙毒之蔓 延,廢止前之禁煙治罪暫行條例始擴張其範圍,不僅處罰國 際間之轉運及輸送毒品行為,即便是國內之運輸,亦在規範 之內;且不論是否意在圖利,究係為人抑或為己,更不論其 運輸方法究為海運、空運、陸運或海陸空聯運,皆包括在內 。惟運輸毒品罪乃係故意作為犯,自須具備故意之主觀構成 要件;亦即行為人除客觀上必須為轉運及輸送毒品之行為外 ,主觀上尤須本於「運輸之意思」而為毒品之搬運輸送,始 足當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6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惟查,證人即被告曾俊雄於112年5月11日警詢、偵訊已 明確證述,於112年4月25日1時40分許,其因無交通工具, 邀集被告謝長霖前往臺南市「提東西(即毒品)」,對價係 無償轉讓毒品供被告謝長霖施用等語,互核與被告謝長霖於 112年7月17日警詢之供述相符,觀諸「牌照號碼:AJZ-0979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確係被告謝長霖之母所有, 而由被告謝長霖持有,應認被告謝長霖始終知悉被告曾俊雄 運輸毒品之犯罪計畫無訛,並以提供交通工具參與其中,嗣 後亦無償自被告曾俊雄獲得毒品,作為提供交通工具之對價 ,認被告謝長霖共同基於運輸毒品之犯意聯絡甚明,故辯護 人之辯護,本院尚難採擇。
四、核被告曾俊雄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8罪;事實欄二所為,分別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五公克以上罪、同條例同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事實 欄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運輸 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核被告謝長霖所為(即事實欄三)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運輸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曾俊雄事實欄一為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曾俊雄謝長霖事實欄三為運輸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亦為其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事 實欄三被告曾俊雄謝長霖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事實欄三被告曾俊雄謝長霖均係以一行為 觸犯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皆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罪處斷。被告曾俊雄事 實欄一、二、三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五、刑罰有加重、減輕,其理由敘述如下:
(一)經查,被告曾俊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6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8月確定,甫於111年5月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 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最低本刑。
(二)被告曾俊雄固於偵查供出毒品來源為「逆境中成長」、「 阿猴」等人,惟經本院函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 覆略謂:被告曾俊雄供出毒品之來源「鍾○○」因另案發布 通緝中,俟緝獲再予偵查等語,是其他正犯或共犯尚在偵 查中,難認已因被告曾俊雄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尚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 定減輕其刑,先予說明。至於,被告謝長霖之辯護人蘇慶 良律師為被告謝長霖權益辯護稱:被告謝長霖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即被告曾俊雄李志原)一節。 惟查,被告曾俊雄早於112年5月11日警詢、偵訊業已證述 全部正犯,並坦承共同犯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被 告謝長霖遲於112年7月17日警詢始供出毒品來源,是偵查 機關非因被告謝長霖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故辯護人之辯護,本院尚難採擇。
(三)被告曾俊雄謝長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事實欄 一、三之罪,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被告曾俊雄刑之酌科,與前揭累犯加重其刑事 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57 條各款事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被告曾俊雄應 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 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附表三編號1、5至7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588、1 12年5月18日0000000000號鑑驗書存卷可考,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二)附表三編號2至4、8至9係第三級毒品,核屬違禁物,此有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 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2年5月31日刑鑑字 第1120072605號鑑定書及上揭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書存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附表編號10至12行動電話1支、夾鏈袋2個、磅秤2台,分 別係供被告曾俊雄販賣第二級毒品、運輸第二級、第三級 毒品所用之物,經被告曾俊雄於本院審判期日供述明確,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四)被告曾俊雄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受領如附表一所示之 價金(共128,500元),核屬被告曾俊雄之犯罪所得無訛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五)至於,其他扣押物與被告本案各犯行無涉,不應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但書、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買受人 時間 地點 數量 價金 主文 1 羅語婕 111年12月25日10時許 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前 1包 (約0.2公克) 1,000元 曾俊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2 蕭美芳 112年2月21日20時許 嘉義市西區湖子內路某處 3包 (約8.5公克) 20,000元 曾俊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3 蕭美芳 112年3月1日21時許 嘉義市東區保健街「監理所」附近某大樓12樓 5包 (約18公克) 30,000元 曾俊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4 蕭美芳 112年3月9日 21時許 嘉義市○區○○路00巷0弄0號前 2包 (約5公克) 10,000元 曾俊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5 蕭美芳 112年3月18日 21時許 嘉義市○區○○路00巷0弄0號前 2包 (約5公克) 10,000元 曾俊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6 蕭美芳 112年4月5日 18時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10樓2 5包 (約18公克) 30,000元 曾俊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7 蕭美芳 112年4月16日 21時4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10樓2 5包 (約18公克) 22,000元 曾俊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8 楊豐澄 112年4月26日 13時5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御花園汽車旅館」 1包 (約3.75公克) 5,500元 曾俊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二 曾俊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三 曾俊雄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附表三
編號 檢品外觀 檢品編號/數量 檢出結果 1 煙草1包(含包裝袋1只) B0000000 第二級毒品大麻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數量:0.1380公克 驗餘數量:0.1083公克 2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數量:0.5712公克 驗餘數量:0.5675公克 3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數量:0.4909公克 驗餘數量:0.4864公克 4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數量:0.2901公克 驗餘數量:0.2774公克 5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數量:37.0616公克 驗餘數量:36.8380公克 6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數量:26.4424公克 驗餘數量:26.2582公克 7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數量:0.9966公克 驗餘數量:0.9703公克 8 「招財進寶」咖啡包72包(含包裝袋72只 1-1至1-72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前毛重:163.32公克 驗前淨重:124.04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11.16公克 9 「瑪莎拉蒂」咖啡包33包(含包裝袋33只) 2-1至2-33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前毛重:91.41公克 驗前淨重:50.01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5.00公克 10 行動電話 1支 (空白) 11 夾鏈袋 2個 12 磅秤 2台 13 吸食器 3個 14 新臺幣 62,700元 15 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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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