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嘉慶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嘉慶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㈡聲請人應陳報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說明該人選
適任之原因,且提出該人選親自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
他最近親屬同意其擔任該職務之同意書。
㈢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嘉慶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
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㈣林嘉慶之最近親屬同意聲請人擔任林嘉慶之監護人之同意書
。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嘉慶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嘉慶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嘉慶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
情形如何?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嘉慶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嘉慶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
㈥目前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嘉慶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
形如何?
㈦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嘉慶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