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4號
NTDV,113,司拍,4,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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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中霖
相 對 人 吳俊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家瑜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 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96年3月20日登 記在案。而債務人於96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 ,約定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債 務人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1,526, 82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俊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 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 意見,其等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 財產所有人:吳俊謙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埔里鎮 麒麟 354 4,253.40 100000分之2941 備考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 中正路60巷5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53.50 二層:28.50 三層:53.50 四層:24.00 合計:159.50 陽台:9.00 平台:7.50 全部 備考 共用部分:麒麟段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37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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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