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82號
NTDV,113,司促,882,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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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懷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1,87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9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
累計86,590元正未給付,其中86,222元為本金;368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
累計246,030元正未給付,其中245,357元為本金;673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6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
計412,115元正未給付,其中410,307元為本金;1,808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97,745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
計319,292元正未給付,其中318,634元為本金;658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07年8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8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
計167,849元正未給付,其中167,486元為本金;363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6,222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45,357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10,307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4%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318,634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04%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167,486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2%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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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