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15號
NTDV,113,司促,615,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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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東紘即李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6,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東紘於91年11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443,286元 李東紘即李勝隆 自民國102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443,286元 李東紘即李勝隆 自民國102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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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