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徐志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聰明、邱松豐、邱惠娟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07,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