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訴訟代理人 鍾薏穎
被 告 陳加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
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
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
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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