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淵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淵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淵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4年2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390號函辦 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