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16號
NTDM,112,金簡上,16,202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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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
28日112年度投金簡字第2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
度偵字第1557、1705、1800、2019、2166、2237、2571、2784、
2939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181、4093、4246、440
4、5159、6176、6773、7205、7329、7609、112年度偵字第762
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625、5853號)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明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明宇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 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作為詐欺人員 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中旬某日,將 其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臺企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收取報酬 新臺幣(下同)5萬元。嗣詐欺人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並旋遭人轉匯 ,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物證、書證, 詳下述及者),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與本案亦有自然之關聯性,檢察官、被告迄至本案言詞辯 論終結,亦未以言詞或書面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或提 出關於證據能力之聲明異議,是本院認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 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 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交付前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多次遂行詐欺而 取得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並同時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另被告為幫 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
 ㈢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 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 格,並未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是以 ,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提供前開帳戶資料涉犯幫助洗錢 犯行,故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㈣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81、4093、4246、44 04、5159、6176、6773、7205、7329、7609號、112年度偵 字第762、6625、5853號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間,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
五、撤銷改判之說明
  原審認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25、5853號移送併辦部 分(即附表編號18之人於110年11月30日匯款、附表編號24 之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為審判,而此部分乃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後,該署檢察官始移送併辦,原審 未及審究前開移送併辦事實,容有未恰。
 ㈡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犯罪型態係需多人分工始能完成 之集團性犯罪,被告不僅提供帳戶,甚至親自到銀行設定高 達7個約定轉帳帳戶,顯然已構成洗錢防制法金流斷點之分 工,被告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共同正犯等語 。惟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 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 被告提供臺企、華南帳戶資料予他人,使詐欺取財正犯對附 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後,得利用前開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 贓款匯入或轉匯之人頭帳戶,並成功將附表所示之人匯入之 款項轉出一空,使該等詐欺所得於遭轉出後之去向及所在不 明,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的確有 利於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被告單純 設定約定帳戶後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附 表所示之人施以詐欺、轉出贓款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 足證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 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其僅係對該實行 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又被告雖係於設定約定帳戶後交付前開帳戶資料予 對方,然實難僅以被告設定多數約定帳戶之行為,遽論其知 悉對方人數已達3人以上,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證被告知悉或 得預見對方人數已達3人以上,則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 僅能依據被告主觀認識所及範圍,亦即前開帳戶可能在日後 遭人用以從事詐騙,據以評價其具備一般詐欺犯罪及洗錢之 幫助故意,而非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上 訴無理由。
 ㈢另檢察官上訴意旨復稱被告犯後一度逃避審判而遭通緝,且 假意與被害人調解,調解期日卻未出席,本件受害人數眾多 ,金額龐大,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惟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 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法院於量刑時,已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 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已就被告 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犯罪之手段 、所生危害等事項予以考量,是檢察官以上開事由提起上訴 ,為無理由。
 ㈣綜上,檢察官以前開事由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雖無理由,然原 判決未及審酌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而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 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並予以改判。
六、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 賠償損害、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數額、被告本案提供之帳 戶資料數量,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自陳收到報酬5萬元(見原審卷二第158頁),是堪認被 告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前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 卡等物雖屬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前開帳戶業 經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亦經本案偵審程序,前開帳戶之相關 資料應已無法再供犯罪使用,欠缺刑法上沒收之重要性,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八、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之審 判期日到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 71條之規定,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文正蔡岱霖、張姿倩、張桂芳、高詣峰簡汝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庭彰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25日某時許,向陳庭彰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庭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6日14時28分許 83萬元 臺企帳戶 2 黃啟銘 詐欺人員於110年11月25日前某時,向黃啟銘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獲利等語,致黃啟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5日9時51分許 30萬元 臺企帳戶 3 江文淵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某日,向江文淵佯稱可代操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江文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30日13時42分許 30萬元 臺企帳戶 4 林忠正 詐欺人員於110年8月13日某時許,向林忠正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忠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30日14時27分許 50萬元 臺企帳戶 5 郭念魯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3日某時許,向郭念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郭念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日10時25分許 55萬5000元 臺企帳戶 6 洪雪芳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12日某時許,向洪雪芳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雪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部分款項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9日13時5分許 160萬元 臺企帳戶 110年11月30日13時14分許 50萬元 7 賴彩蓮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某日,向賴彩蓮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賴彩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30日10時53分許 83萬3000元 臺企帳戶 8 葉美惠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底某日,向葉美惠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葉美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9日15時2分許 100萬元 臺企帳戶 9 陳建文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31日12時50分許,向陳建文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與,致陳建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4日11時50分許 20萬元 臺企帳戶 10 吳承羲 詐欺人員於110年11月16日某時許,向吳承羲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吳承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5日11時21分許 10萬元 臺企帳戶 110年11月25日11時22分許 8萬元 110年11月26日10時47分許 8萬元 11 劉彥均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6日9時16分許,向劉彥均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劉彥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部分款項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4日10時2分許 35萬元 臺企帳戶 110年11月26日10時34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26日10時36分許 3萬元 12 曾美珠 詐欺人員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向曾美珠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獲利等語,致曾美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5日13時32分許 14萬元 臺企帳戶 13 黃博鴻 詐欺人員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向黃博鴻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黃博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6日13時10分許 2萬1000元 臺企帳戶 14 黃香瑜 詐欺人員於000年0月下旬某日,向黃香瑜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香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5日11時54分許 3萬元 臺企帳戶 110年11月25日11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11月25日12時21分許 2萬元 15 莊昌和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9日某時許,向莊昌和佯稱可代操投資股票、期貨獲利等語,致莊昌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30日15時2分許 30萬元 臺企帳戶 16 洪安又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某日,向洪安又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洪安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6日14時57分許 70萬元 臺企帳戶 17 孫興辰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10日9時54分許,向孫興辰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孫興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2日13時52分許 40萬元 臺企帳戶 18 張囿雄 詐欺人員於110年8月17日某時許,向張囿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張囿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部分款項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3日11時9分許 150萬元 臺企帳戶 110年11月23日11時9分許 100萬元 110年11月24日10時30分許 100萬元 110年11月24日10時32分許 100萬元 110年11月30日10時4分許 80萬元 19 陳惠英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某日,向陳惠英佯稱可代操股票及匯率獲利等語,致陳惠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2日10時5分許 50萬元 臺企帳戶 20 宋正男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2日某時,向宋正男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正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30日11時10分許 30萬元 臺企帳戶 21 蕭有翊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15日某時許,向蕭有翊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蕭有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部分款項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9日9時36分許 5萬元 臺企帳戶 110年12月1日10時16分許 5萬元 110年12月1日10時18分許 5萬元 22 陳美惠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5日14時47分許,向陳美惠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美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5日10時50分許 50萬元 臺企帳戶 23 余政穆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某日,向余政穆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獲利等語,致余政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6日12時51分許 20萬元 臺企帳戶 110年11月29日14時56分許 10萬元 24 詹祥助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某日,向詹祥助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獲利等語,致詹祥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110年11月29日10時33分許 30萬元 臺企帳戶
附件:
一、人證:
㈠證人即告訴人陳庭彰
1.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15頁)2.111年8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93-94頁)㈡證人即告訴人黃啟銘
1.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9-13頁)㈢證人即告訴人江文淵
1.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4-17頁)㈣證人即告訴人林忠正
1.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8-21頁)2.111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47-348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洪雪芳
1.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6頁)㈥證人即告訴人葉美惠
1.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2-6頁)2.111年8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93-94頁)3.111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47-348頁)4.112年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47-148頁)㈦證人即被害人吳承羲
1.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2-5頁)㈧證人即告訴人陳建文
1.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5頁)㈨證人即告訴人劉彥均
1.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2頁)2.110年12月5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3-4頁)㈩證人即告訴人洪安
1.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3-19頁)證人即告訴人郭念魯
1.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5-8頁)證人即告訴人賴彩蓮
1.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偵五卷第5-7頁)證人即告訴人孫興
1.111年3月1日警詢筆錄(偵十卷第5-7頁)證人即告訴人曾美
1.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十一卷第16-18頁)2.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十一卷第19-20頁)證人即告訴人黃博鴻
1.110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十二卷第9-12頁)證人即告訴人黃香瑜
1.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十三卷第5-6頁)證人即告訴人莊昌和
1.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偵十三卷第7-10頁)證人羅智顯
1.111年6月22日警詢筆錄(偵十五卷第15-23頁)證人即告訴人張囿雄
1.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十五卷第60-65頁)證人即告訴人陳惠英
1.111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十六卷第7-11頁)證人即告訴人蕭有翊
1.111年6月20日警詢筆錄(警九卷第6-8頁)證人即告訴人宋正男




1.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3頁)證人即告訴人陳美惠
1.110年12月2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3-9頁)1.110年12月23日第二次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10-11頁)證人即告訴人余政穆
1.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24-25頁)證人即告訴人詹祥助
1.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23-25頁)
二、書證
㈠吉警偵字第1110004358號(警一卷)1.被告臺灣企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6頁)2.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匯 款申請書、LINE對話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庭彰】(警一卷第17-30頁)  
㈡投投警偵字第1100028865號(警二卷)1.被告臺灣企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3-2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 摺封面、匯款申請書【黃啟銘】(警二卷第32-51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江文淵 】(警二卷第54-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存摺封面、 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截圖、詐欺集團網站畫面截圖【林忠正 】(警二卷第61-91頁) 
㈢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152717號(警三卷)1.被告臺灣企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15-20頁)2.LINE對話截圖、翻拍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洪雪芳】(警三卷第21-66頁) ㈣金城警刑字第1110003182號(警四卷)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翻拍匯款申請書、臺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LINE對 話截圖、交易歷史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葉美惠】(警四卷第10-35頁)2.被告臺灣企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7-42頁)



3.被告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4-46 頁) 
㈤雲警虎偵字第1111000741號(警五卷)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畫面截圖、匯款申請 書、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吳承羲】(警五卷第9-43頁)2.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警五卷第51-52、54-56頁)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六卷)
1.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 8-11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3 -2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建文】(警六卷第21-25頁) ㈦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12310號(警七卷)1.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警七卷第6-11、13-18頁)
2.孫興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 21-23頁)
3.LINE對話及交易紀錄截圖、匯款明細彙整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劉彥均】(警七卷第28-66頁)㈧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18108號(警八卷)1.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5- 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安又】(警八卷第11 -12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 、翻拍匯款申請書、交易畫面暨詐騙網站畫面截圖【洪安又】 (警八卷第21-34頁) 
㈨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警九卷)1.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資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九卷第10 -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蕭有翊】(警九卷第20-43頁) ㈩嘉民警偵0000000000號(警十卷)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畫面截圖、匯款申請書、LINE 對話截圖【宋正男】(警十卷第4-5、9-42頁)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資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卷第25 -28頁)
嘉民警偵0000000000號(警十一卷) 1.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及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截圖【陳美惠】(警十一卷第 12-49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資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一卷第 50-55頁)
雲警六偵0000000000號(警十二卷)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11年2月8日草屯字第1118100443 號函暨函附資料(警十二卷第13-19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余政穆】(警 十二卷第23頁)
3.網路匯款明細、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余政穆】(警十 二卷第26-27頁)
4.LINE頁面截圖暨對話紀錄(警十二卷第28-35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政穆】(警十二卷第 36-37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余政穆】(警十二卷第38-42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余政穆】(警十二卷第43-48頁)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余政穆】(警十二卷第49頁)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余政穆】(警十二卷第50頁) 
竹縣橫警偵0000000000號(警十三卷)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詹祥助】(警十三卷第 2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詹祥助】(警十三卷第27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詹祥助】(警十三卷第29頁)4.匯款申請書【詹祥助】(警十三卷第31頁)5.羅智顯合作金庫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33-39 頁)
6.羅智顯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41-56



頁)
7.被告臺灣企銀交易明細暨客戶基本資料(警十三卷第57-62頁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偵一卷)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11年3月21日草屯字第1118101046 號函檢送陳明宇帳戶申請日期、設定約定轉帳日期及開戶後至 110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偵一卷第21-71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11年3月31日草屯字第111810216 號函檢送陳明宇帳戶申請日期、設定約定轉帳日期及開戶後至 110 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6-81頁)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4日營清字第1110009920 號函檢送陳明宇帳戶相關查詢整合資料(偵一卷第82-86頁)4.遠傳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偵一卷第87-102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0號(偵三卷)1.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LINE對話截圖【郭念魯】(偵三卷第9-26頁)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 -28頁)
3.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郭念魯】(偵三卷第35-5 4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6號(偵五卷)1.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國泰世 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賴彩蓮】(偵五卷第11-18、24-25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81號(偵十卷)1.翻拍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孫興辰】(偵五卷第8-17頁)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9-23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93號(偵十一卷)1.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一卷第 10-13頁)
2.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LINE對話截圖、交易歷史紀錄、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曾美珠】(偵十一卷第15、21-4 5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46號(偵十二卷)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博鴻】(偵十二卷第13-27頁)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二卷第 29-35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04號(偵十三卷)1.黃香瑜身分證正反面、中國信託信用卡、台新銀行信用卡、國 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正反面(偵十三卷第11-12頁)2.交易明細截圖、翻拍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財富匯通代操合約 、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及永豐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天機社 代操合約、LINE對話截圖【莊昌和】(偵十三卷第13-43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香瑜莊昌和】(偵 十三卷第44-47頁)
4.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 49-53頁)
5.匯款一覽表(偵十三卷第54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76號(偵十五卷)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十五卷第24-26頁)2.華南銀行交易明細【羅智顯】(偵十五卷第40-43頁)3.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58-5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張囿雄】(偵十五卷第66-84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73號(偵十六卷)1.蕭竣鴻國泰世華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六卷第15-26 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偵十六卷第27-32頁)3.被告華南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六卷第33-45頁)4.匯款申請書、交易畫面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陳惠英】(偵十六卷第46-68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3號(偵二十一卷)1.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1月7日營存字第11150118191號函暨函 附資料【成杰公司交易明細】(偵二十一卷第59-63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1年11月11日合金草屯字第11100 03743號函寄函附資料【羅智顯交易明細】(第67-74頁)3.匯款明細、匯款申請書【張囿雄】(第119-145頁)4.LINE對話紀錄截圖【張囿雄】(第147-149頁) 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21號(原審卷二)1.本院電話紀錄(原審卷二第2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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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