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加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28
號、110年度偵字第3697號、110年度偵字第4439號)暨移送併辦
審理(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犯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子○○與陳惟軒(業經本院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 一所示之車輛,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地點,2人分別以附表一 所示之行竊方式,竊得附表一所示竊得物品後離去。 ㈡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二所示之車輛,前往附表二所示之 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竊得附表二所列物品後離去。
二、程序方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以110年度偵 字第6060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經核與被告如附表一編 號2、3、4、6、7部分犯行有事實上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 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陳惟軒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㈢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 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 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
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共同被告陳惟軒 為附表一編號1至7、9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竊盜犯行時, 所使用或攜帶之破壞剪,以及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鐵條,為 質地堅硬之金屬材質所製,且破壞剪可持以剪斷電源線,如 持之攻擊他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訛。至 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器械,自非該條款所稱之兇 器(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就 附表二編號8部分,檢察官認此部分被告持石頭破壞窗戶亦 構成刑法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認定,尚有未洽。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9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 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罪;附表二編號5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 款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二編號9所為,係犯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 竊盜罪。被告與共同被告陳惟軒就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各 次竊盜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上開1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7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雖不 相同,但被告前案執行後未滿1年再陸續犯本案各竊盜犯行 ,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顯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是認被告上開18次竊盜犯行,倘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尚無 罪刑不相當之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前曾有竊盜前科,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對社會治安 及他人財產所造成之危害不輕,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及自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前從事農業之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見本院易緝卷第18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㈤本院審酌被告所犯18次加重竊盜犯行,其犯罪時間甚近,犯 罪方式與態樣雷同,侵害同種類法益,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 就本件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之犯行定其應執行之刑,處罰刑 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性原則,爰就
前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之關聯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 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 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 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五、沒收:
㈠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 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 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 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 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 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 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考)。準此,對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 徵,自應就共犯各人實際所得之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㈡被告及共同被告陳惟軒就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次竊盜犯行 所竊得之物如附表一「竊得物品」欄所示,為2人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且共同被告陳惟軒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等就贓物 部分係以一人一半方式進行分贓等情(見本院卷第397頁) ,則本院爰依二人各分得一半之比例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 ,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另被告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各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如附表 二「竊得物品」欄所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其中附表二 編號2部分竊得之電纜線625公尺,已發還257公尺,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可佐(警三卷第159頁);附表二編號6「竊得物品 」中之青茶119.5斤、半青熟茶56斤、五葉松茶30斤、老茶1 5斤、釣竿9支、汽車電池1個等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可佐(警三卷第204頁),故已發還部分,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被告所犯附表二編 號6部分,告訴人僅證稱遭竊「零錢幾百元」,有告訴人甲○ ○之證述可稽(警三卷第202頁),且被告雖未坦承確實有竊取 零錢,但未供述零錢之數量及金額,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認定,以最低數量及最低金額之現金100元為此部分之犯 罪所得,併此敘明。而附表二編號9之告訴人卯○○並未證稱 遭竊香菸、電池、豆干及現金之明確數量,僅證稱遭竊:香 菸,很多條、芒果乾1桶、牛肉麵3包、電池不知道幾排、豆 干2-3包、相機1台、收銀檯現金、電子遊戲機內零錢、純金 的金片1片、手提皮包1個,裡面有1個長夾,總價值50000元
左右(警二卷第12頁),且遭竊物品並未扣案,是以,被告就 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行,竊得物品之具體內容、數量等究竟 為何,實無從具體認定,故以告訴人所述之竊得物品總價值 50000元,為此部分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定。故就被告附表二 編號1至9所示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除已發還部分,均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㈣扣案之破壞剪1支,固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7 、9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而如附表二 編號9部分,被告持以破壞鐵窗之鐵條,固亦屬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然檢察官均未就破壞剪及鐵條聲請沒收,且 本院考量該等物品均非違禁物,且日常生活常見並易於取得 、替代性極高,縱令諭知沒收追徵仍無助達成預防再犯之目 的,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林孟賢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時間、地點 交通工具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證據 1 辛○○ 癸○○(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 109年11月27日凌晨3時35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00號後方基地台電源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基地台電源線)280公尺 1.被害人辛○○、癸○○之證述(警三卷第57至60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14張、GOOGLE示意圖、路線圖、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61至69、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2 丙○○ (名間鄉公所)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鄉○○○路○○號111361至111362號電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48公尺 1.被害人丙○○之證述(警三卷第73至75頁) 2.工程估價單、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現場照片6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76、82至94、103至10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3 壬○○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0號農舍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200公尺 1.被害人壬○○之證述(警三卷第77至79頁) 2.現場照片4張、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現場照片6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80至94、103至10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4 丁○○ (台電公司)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名間鄉新民村新民幹#68右分4~右分5低5及靈山枝14-1分4接戶線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831公尺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6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82至94、98至99、103至10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5 丁○○ (台電公司) 110年1月30日19時28分至23時30分、南投縣竹山鎮水底寮枝#12低1- 4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721公尺(188公斤)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現場照片6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103至106、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 丑○○ 110年2月6日0時2分至4時49分、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火龍果園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100公尺 1.告訴人丑○○之證述(警三卷第107至109頁) 2.現場、監視器及搜證照片19張、行車時序、行車軌跡、調閱監視器畫面紀錄表、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繳費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永和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10至128、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7 丁○○(台電公司) 110年2月6日0時2分至4時49分、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電桿田仔枝#6分5低1~低4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445公尺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33、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8 乙○○ 110年2月13日9時6分至12時21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自2樓以不詳方式破壞鐵窗侵入住宅行竊,被告陳惟軒並在屋外把風 現金約30000元、刮刮樂彩卷12張 1.告訴人乙○○之證述(警三卷第134至135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7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36至139、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9 丁○○(台電公司) 110年2月18日1時33分至5時11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內湖幹#44低分1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440公尺(起訴書誤載為300公尺,應予更正)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現場照片11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229至23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時間、地點 交通工具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證據 1 戊○○ 110年3月14日凌晨3時25分至4時56分、南投縣中寮鄉廣福村鄉林巷53-1號(凱律農場)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 電纜線50公尺 1.告訴人戊○○之證述(警三卷第141至143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21張(警三卷第144至154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2 庚○○、丁○○(台電公司) 110年4月5日21時43分至4月6日0時、南投縣竹山鎮德興里電桿鯉魚幹#28左右10~左低2、右低2~低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 電纜線625公尺(其中257公尺已發還) 1.被害人庚○○、丁○○之證述(警三卷第155至156、178至180頁) 2.證人張金樹之證述、指認照片(警三卷第50至56頁;偵四卷第14至15頁) 3.贓物認領保管單、資源回收場查扣之電覽線照片及現場照片4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GOOGLE示意圖、行車軌跡時序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警三卷第159至163、173至176、252至257頁) 4.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6.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3 寅○○ 110年4月5日21時43分至4月6日0時、南投縣○○鎮○○里○○段地號121-1號農場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攜帶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 噴霧機1台、推車1台、電線1段【價值24000元】 1.告訴人寅○○之證述(警三卷第164至165頁) 2.現場照片13張、GOOGLE示意圖、行車軌跡時序表(警三卷第166至176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4 丁○○(台電公司) 110年4月9日2時31分至3時59分、南投縣○○鄉○○村○○巷○○○○○000○○000號等處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 電纜線長327公尺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178至180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15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警三卷第181至190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5 己○○ 110年1月2日前某日、南投縣○○鎮○○路0段0000巷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攀爬至3樓鐵架後,破壞門鎖侵入住宅竊盜 白柚茶30粒、老茶2大包、普洱茶300塊 1.被害人己○○之證述(警三卷第191至193頁) 2.臉書對話紀錄(警三卷第194至197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6 甲○○ 110年3月11日10時12分至11時39分、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破壞3樓鐵門門鎖侵入住宅竊盜 青茶119.5斤、半青熟茶56斤、五葉松茶30斤、老茶15斤、釣竿9支、汽車電池1個(上開物品放置在屋外水溝,已發還) 五葉松茶30斤、午時茶30斤、18K金項鍊1條、監視器主機1台、零錢100元 1.告訴人甲○○之證述(警三卷第198至203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及搜證照片24張、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監視器照片8張(警三卷第204至225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7 辰○○ 110年2月3日15時39分至23時48分、南投縣○○鄉○○村○○路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爬鋁梯上2樓窗戶後,以不詳方式拆掉鋁窗後侵入住宅竊盜 金飾1個、銀飾1個、玉飾1個、香菸1批(價值3000元)、側背包1個、現金45500元 1.被害人辰○○之證述(警三卷第239至240頁) 2.現場勘查表暨現場照片12張(警三卷第241至247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8 巳○○ 110年2月2日20時許、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持石頭破壞窗戶後進入竊盜 電鑽1組、伴唱機1部、筆電1部、酒2瓶、監視器鏡頭2個 (起訴書漏載監視器鏡頭2個,應予補充) 1.被害人巳○○之證述(警一卷第2至4頁) 2.現場照片8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5日刑生字第1100014750號鑑定書(警一卷第5至24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9 卯○○ 110年3月18日23時20分許、南投縣○○鄉○○巷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持足以作為兇器使用之鐵條破壞鐵窗進入竊盜 香菸數條、芒果乾1桶、牛肉麵3包、電池數排、豆干2-3包、相機1台、現金(金額不詳)、電子遊戲機、手提皮包1個、金片1片【共計價值5萬元】 1.告訴人卯○○之證述(警二卷第11至14頁) 2.車行軌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7日刑生字第1100033718號鑑定書、現場照片28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至10、15至17、20至33、48至50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冰棍2支暨照片(偵五卷第8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28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484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20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831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721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10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445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子○○共同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及刮刮樂彩券12張,均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44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1 子○○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50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2 子○○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368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二編號3 子○○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噴霧機1台、推車1台及電線1段(價值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二編號4 子○○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327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二編號5 子○○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柚茶30粒、老茶2大包及普洱茶300塊,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二編號6 子○○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五葉松茶30斤、午時茶30斤、18K金項鍊1條、監視器主機1台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7 子○○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飾1個、銀飾1個、玉飾1個、香菸1批(價值參仟元)、側背包1個、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8 子○○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鑽1組、伴唱機1部、筆電1部、酒2瓶、監視器鏡頭2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9 子○○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0000719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110000948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00012528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0002372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警聲調字第26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警聲調字第44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17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28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97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39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卷宗 易緝卷